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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位法学教授评析陈锦云案

1999-09-0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崔丽

8月6日,原江西省安义县县委书记陈锦云策划、指使他人谋害原安义县委书记、副书记之案,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陈锦云犯故意伤害罪、受贿罪,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而受其指使实施犯罪的陈家友、余军均被一审判处死刑并被立即执行。对此,人们疑惑难解。

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梁华仁、曹子丹一致认为,陈锦云为坐上安义县委书记之位,教唆指使陈家友、余军撞伤原安义县委书记胡次乾,以达到挤走他的目的。从陈的主观犯罪动机、目的和导致的结果看,判处其犯伤害罪是妥当的。可陈锦云当上县委书记后,又对县委副书记万先勇产生不满,教唆、指使陈家友、余军对其下手,先是携硫酸伺机作案未遂,后雇余军潜入万的住处,挥刀猛刺,万奋力挣扎才保住性命。在这起案件中陈锦云授意侵害的是万的身体健康还是生命,成为给陈锦云定罪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的关键,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加以认定。但据了解,法院对为何将陈定罪为故意伤害罪既不作解释,也拒绝提供一审判决书。

对该案量刑,两位教授表示难以理解。在这两起罪案当中,陈锦云、陈家友、余军三人均系主犯,要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。陈锦云出于卑鄙的犯罪动机,教唆、策划、指使他人连续两次实施犯罪行为,手段残酷、后果严重、社会危害极大,他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。陈家友、余军只是他的犯罪工具。按照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,决不应出现陈锦云被判死缓得以留命,而另两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,除非陈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等从轻、减轻情节,否则就是执法上的失衡。据悉,该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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